1人騎摩托肇事,4人同成被告
2014年8月的一天,靖江男子趙某開著未掛號牌的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時,與騎著電動車由北向東南斜過道路的倪某發生碰撞,導致倪某受傷并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,后于2016年11月底死亡。該事故經過公安機關認定,由趙某與倪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。
倪某死亡后,其親屬提起訴訟,要求趙某承擔賠償責任,同時還將劉某、朱某、李某等另外3人告上法庭,要求4人連帶賠償交通事故損失共計83萬余元。該案侵權人是趙某,倪某親屬要求趙某承擔賠償之責無悖情理。但是,劉某、朱某、李某等3人為何也成了被告?其中究竟暗藏怎樣的糾葛?
原來,肇事摩托車原為劉某所有,該車檢驗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,強制報廢期為2014年4月30日。2014年四五月份,劉某將未年檢亦未投保交強險的這輛摩托車以300元價格賣給了不具有回收拆解資質的朱某。應該說,劉某在交易時采取了較充分的“自我保護”措施,他卸去摩托車號牌,連同車輛行駛證等一并控制在自己手里;由于擔心朱某將車子轉賣給他人而殃及自身,劉某又要求朱某銼掉摩托車的發動機號、車架號。
果然,這輛摩托車被再次轉手。趙某想買輛二手摩托車騎,于是委托李某購買,得知朱某這兒有貨,他以900元將該摩托車買回,交給趙某用。
連環購車出事,3人被判連帶賠償
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法律規定,發動機號碼、車輛識別代號或車架號與登記號碼不相符,或有鑿改跡象的車輛,禁止經銷、買賣、拍賣和經紀。二手車交易完成后,賣方應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、號牌及包括機動車行駛證、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等在內的車輛法定證明、憑證。拼裝車、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,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,法院應予支持。
從該案不難看出,被告劉某將未通過檢驗的摩托車賣給朱某,且卸去車輛號牌,銼掉摩托車的發動機號、車架號,該車已不符合上道路行駛的法定條件。此后,朱某再次將摩托車轉讓給趙某。因此,劉某、朱某應當與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據此,靖江法院一審判決:對于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,由被告趙某賠償83萬余元。被告劉某、朱某負連帶賠償責任。被告李某因系受趙某委托向朱某買摩托車,不是實際買受人,因此駁回原告對李某的訴訟請求。
一般而言,報廢車或臨界報廢車輛的部件老化、性能低劣,駕駛人在應對緊急情況時往往不能作出有效的應對,極易發生交通事故。加之報廢車輛沒有參加任何保險,導致肇事者難以單獨承擔賠償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