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加強摩托車管理,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,維護道路交通秩序,日前,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哈爾濱市摩托車管理規定》,并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通過,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據悉,本規定中的摩托車包括普通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。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(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)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。交通運輸、市場監管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摩托車的相關管理工作。
按照規定,哈市對摩托車實行登記管理,并對市區黑A牌照實施總量控制。哈市政府應當制定摩托車總量控制辦法,對二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登記數量實行分類配額管理,并明確摩托車具體登記數量、配額比例、動態調整方案和登記申請方式。未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的摩托車,禁止在道路上行駛。駕駛摩托車應當持有準許駕駛該類型機動車駕駛證。
同時,哈市規定了一些區域及路段除市區號牌中的黑A牌照以及警用、搶險等公務用途摩托車外,其他號牌摩托車禁止通行,包括:哈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(不含四環),哈爾濱新區的平房片區和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區域;哈市公安交管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。
此外,快遞等企業使用的載運貨物三輪摩托車,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強制標準并進行機動車登記。有關快遞等企業使用的三輪摩托車的具體管理辦法,由哈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另行制定。禁止銷售未列入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》的摩托車。禁止利用摩托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。禁止拼裝、非法改裝的摩托車上路行駛。違反本規定,利用摩托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,由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檢查,并將現場檢查材料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違法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的,處以五千元罰款。